(2016)苏020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顾林根、顾玉平等与周维贤、席月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周维贤,席月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61号原告顾林根。原告顾玉平。原告顾田妹。原告顾玉琴。委托代理人金洪良(受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维贤。被告席月清。委托代理人王秋英(受周维贤、席月清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8号。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诉被告周维贤、席月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林根、顾玉平、顾田妹、顾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