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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先永与何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669号原告张先永,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何乾举,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永诉被告何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先永承担。审判员周越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丁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