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维与三明市保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明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三明市保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明亮,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程,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妹,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黄维,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保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明亮。被执行人侯明亮,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程。被执行人侯程,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妹。被执行人朱妹,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黄维与三明市保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明亮、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程、三明市华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妹、三明市美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维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