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代亮、曹四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亮,曹四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4刑初28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亮,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四虎,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亮、曹四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代理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亮、曹四虎及辩护人马磊、赵照、赵志恒、XX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初,被告人代亮和魏德胜(另案处理)预谋开设赌场,从中抽水牟利,由代亮负责找场地、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和放风,魏德胜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抽水、放爪子(赌场放高利贷)。接着,代亮联系了其表弟被告人曹四虎,称要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平山庄曹四虎家养鸡场内开设赌场,曹四虎表示同意。而后,代亮找人制作了赌桌运至该养鸡场组装好备用。同年10月7日至10日晚12时许至凌晨4时许三个夜晚,魏德胜每晚均召集数十人,由代亮、周飞(另案处理)、“潘姐”(另案处理)轮流坐庄推牌九进行赌博,魏德胜安排陈上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按赢钱数额的10%抽水,所得款项除去支付场地费、给在场人员发“喜面”等费用后,由代亮、魏德胜、周飞、“潘姐”平分。代亮在10月8日、10月9日凌晨赌博结束后分得抽水数万元、162000余元。每次赌博结束时,魏德胜均给在场人员发“喜面”,交给代亮20000元用于支付场地、接送参赌人员、放风等费用,其中,代亮支付曹四虎场地费1500元和好处费500元,发给放风、接送参赌人员每人500元。同年10月10日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依法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人,扣押赌资81900元、淡黄色长方体牌九一副。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亮、曹四虎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代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分得抽水162000余元不属实。辩护人马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亮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代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3.被告人代亮在第三起事实中,系犯罪未遂;4.被告人代亮系从犯;5.被告人代亮近亲属主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曹四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赵志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四虎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曹四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3.被告人曹四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曹四虎系初犯,自愿认罪,其近亲属主动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被告人代亮和魏德胜(另案处理)预谋开设赌场,从中抽水牟利,由代亮负责找场地、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和放风,魏德胜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抽水、放爪子(赌场放高利贷)。接着,代亮联系了其表弟被告人曹四虎,称要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平山庄曹四虎家养鸡场内开设赌场,曹四虎表示同意。而后,代亮找人制作了赌桌运至该养鸡场组装好备用。同年10月7日至10日凌晨0时许至4时许三个夜晚,魏德胜每晚均召集数十人,由代亮、周飞(另案处理)、“潘姐”(另案处理)轮流坐庄推牌九进行赌博,魏德胜安排陈上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按赢钱数额的比例抽水,所得款项除去支付场地费、给在场人员发“喜面”等费用后,由代亮、魏德胜等人平分。代亮在10月8日、10月9日凌晨赌博结束后分得抽水数万元。每次赌博结束时,魏德胜均给在场人员发“喜面”,交给代亮20000元用于支付场地、接送参赌人员、放风等费用,其中,代亮支付曹四虎场地费1500元和好处费500元,发给放风、接送参赌人员每人500元。同年10月10日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依法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人,扣押赌资81900元、牌九一副。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代亮、曹四虎近亲属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7000元、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代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6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淡黄色长方体牌九一副,证明:该牌九系被告人代亮、曹四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作案工具。2.书证(1)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7)濉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代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6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10月10日,该队民警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平山庄将被告人曹四虎等人抓获;同年10月21日21时许,该队民警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龙脊山景区将被告人代亮抓获。(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2015年10月10日,该队扣押人民币81900元、牌九一副。(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前科证明,载明:经查询公安网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未发现被告人曹四虎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5)收据,证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代亮、曹四虎近亲属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7000元、2000元。(6)被告人代亮、曹四虎的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10月15日,曹永罗、况雪玲辨认出参赌人员代亮。(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案发现场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平山庄曹四虎家及现场物品摆放的具体情况。当场扣押赌资81900元,淡黄色长方体牌九一副。4.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1)犯罪嫌疑人周飞供述:2015年10月7日下午,代亮给其打电话,让去他场子玩。晚上其开车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电厂,有人接其去的赌场。赌场用牌九进行赌博,每门最小100元,最大20000元。当时代亮、“潘姐”还有一个男子三人轮流坐庄。有时代亮手气背,其帮他推两把。场地是代亮找的,人是魏德胜喊的,抽水和放爪子都是魏德胜那边的人。赌场连续开了3天,其都参与了,总计输一万六七千元。(2)犯罪嫌疑人蔡正强供述:2015年10月7日下午,代亮给其打电话,问能不能给他找场地开场子。后来曹四虎打电话,说代亮到平山了。晚上6时许,其与李四化开车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曹四虎家的养鸡场,看到几个人正在做赌博用的案子。晚上10时许,代亮和“骡子”、还有一个比较瘦的人来看案子。过一会,代亮说马上要进人了,让曹四虎安排人开车去高速路口、松山水泥厂路口接人,并安排人站岗。晚上11时许,他们就开始赌博,一直到早上4时结束。接着,魏德胜在大院里发喜面,给代亮20000元治安费,代亮给曹四虎2000元场地费,给站岗、放哨的每人500元。魏德胜给其1000元,代亮给其500元。魏德胜又给曹四虎1500元买方便面的钱。10月8日21时许,其与曹四虎一起去的赌场,代亮让曹四虎安排接人和站岗。23时许开始赌博,凌晨四五点结束。魏德胜给曹四虎1200元,给其1300元,代亮给曹四虎场地费2000元。10月9日晚上,安排和前面一样,24时开始赌博,刚过个把小时,曹四虎拿着对讲机和手电筒,说快撤公安冲场子了,大家都跑了。赌场是代亮与魏德胜组织的,通过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每门最大20000元,最小1000元,参与的有代亮、“骡子”、“潘姐”、“老黄”及不认识的人。代亮、“骡子”、“潘姐”、“老黄”轮流坐庄,魏德胜负责抽水和放钱,曹四虎安排李四化开车接人,“峰子”、“大鹏”、“小胖”等人站岗。(3)犯罪嫌疑人陈上野供述:2015年10月8日,其与母亲张忠英来到淮北魏德胜组织的赌场,魏德胜让其看包,包是用来放钱的,应该是打水的钱。赌博结束后魏德胜从包里拿了一些钱发给站在外面的人,给其200元其余钱他们分了。第二天晚上,其与母亲又来到这个地方,其在旁边屋里睡觉被公安机关抓到。(4)犯罪嫌疑人张忠英供述:2015年10月9日晚上,其与朋友张建伟、儿子陈上野、儿子朋友宣宣一起到淮北,下高速后被接到一个赌场里,一群人围在一张桌子前推牌九。其来赌场是找朋友“老狗”(姓赵,大名不祥)要钱的,“老狗”在赌博。10月8日其也来过这里,也是找“老狗”要钱的,最后赌场发其500元。(5)犯罪嫌疑人曹永罗供述:2015年10月7日下午4时许,蔡老三说在其家打牌,其同意了,回家看到代亮在做案子。晚上,家里来了约七八十人,玩的是牌九,其帮忙烧水,打扫卫生。他们从10月7日至10月9日,三天晚上都在其家赌博。7日晚上,其给他们提水泡方便面,他们给其600元,8日晚上其给他们做饭,他们给了1000元。(6)犯罪嫌疑人孟娟供述:2015年10月9日20许,其丈夫魏德胜让跟他去玩,一个叫洋洋的开车带其与魏德胜来到濉溪一个高速路口下的车,车一直开到院子附近,三人进了院子右边屋子,屋里有四五十人在玩牌九,其与魏德胜没有参与。10月8日其也去了一趟,没有参与赌博。(7)犯罪嫌疑人况雪玲供述:2015年10月9日晚,代亮带其到赵集附近的赌场去玩,打牌的有十来个人,看牌的有三四十人,代亮参与赌博了,下注有500元、1000元、2000元、20000元的,有抽水的、放钱和记账的。其没有参与赌博,就是想去吃个喜面。(8)犯罪嫌疑人巩志光供述:其住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孙村39号。2015年10月9日,其朋友孟磊带其到淮北市的一个赌场去玩,说可以吃喜面。到后孟磊就开始参与赌博,用的是牌九方式,其在旁边屋里睡觉。0时30分左右,其听到院里有人喊快跑,醒来后就被带到烈山分局。(9)犯罪嫌疑人吴敬敬供述:其家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纪庄村。2015年10月8日晚上,朋友甄小六带其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的一个赌场玩,说可以吃喜面。其与甄小六下了高速就被一辆车接到一个庄子,其没有参与赌博,甄小六参与赌博赢了七八千元,给其500元喜面钱。同年10月9日晚上,甄小六又带其来到这个赌场,其在旁边的屋里睡觉。0时30分左右,其听到院里有人咋呼,醒来后就被带到公安机关。(10)犯罪嫌疑人刘玉梅供述:其住江苏省沛县河口镇孟庄。2015年10月9日晚上,其朋友“绝密”带其到淮北的一个赌场去玩,说可以吃喜面,一车去了七八个人。其到那就睡觉了,然后就被抓了。(11)犯罪嫌疑人陈猛供述:其住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陈圩庄。2015年10月9日21时许,其与朋友赵东一起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的一个赌场去玩,赵东说去了可以吃500元喜面。其到后看院子里有十多个人,就在外面和朋友聊天。大约24时,其听到有人喊赶紧跑,接着在门口被警察逮住。(12)被告人代亮供述:2015年10月5、6号,魏德胜打算到其这里开个赌场,让其做个大的案子,其表示同意。10月7日,其先找人做赌博用的案子,并开始找场地。其给蔡正强打电话,蔡正强说找不到场地,其又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平山庄的老表曹四虎家,曹四虎同意在他家开赌场。接着,其带着材料和工人到曹四虎家把赌博用的案子拼起来。当日22时30分许,其开车带着“骡子”到了曹四虎家,其给“小胖”打电话让他带三四个人来刁山,他们来了三人,其接到他们后就安排曹四虎看看在哪站岗、安排李四化和“软软”去松山水泥厂门口接人。接着,魏德胜带的人就陆续来到。夜里12时许开场,由其与“骡子”、“小潘”坐庄,其他人下赌注,魏德胜负责抽水、放钱,凌晨4时许结束。结束后,魏德胜在门口发出场费,给其20000元,让其负责发场地费、站岗费、接送费。然后,其与魏德胜、“骡子”、“小潘”、“看水箱”的小孩一起算账,其当天分得13000多元。第二天22时许,其又打电话让“小胖”他们来曹四虎家,让曹四虎安排他们站岗,让李四化和“软软”接人,0时许开始赌,凌晨4时许结束。其当天分得20000多元,输了16000多元。第三天晚上,其带况雪玲一起去的,还是让曹四虎安排“小胖”他们站岗,让李四化和“软软”接人,24时开始赌,刚开始一会就被公安机关查处。其与魏德胜组织的赌场,其负责找场地、安排站岗、接人;魏德胜负责带人来、现场看堆、打水、放爪子、发出场费。赌博用的牌九,分坐庄、上门、下门和下偏门,赌资每一门最小1000元,最大20000元。其与“小潘”、“骡子”轮流坐庄,其他人坐门。魏德胜安排人打水,谁赢钱就从赢的钱里抽水。安排人放爪子就是谁没钱就找他借,借10000元给300元利息;安排人看堆,就是给庄家看钱的。赌博结束后,魏德胜给其20000元钱,其给曹四虎1500元场地费,再给他500元工资,其他站岗和接人的每人500元。发完出场费和赌场费后,抽水的钱由其与魏德胜、“小潘”、“骡子”四个人平分。参与赌博的人有十人左右,前两天赌资每天约有十万左右。第三天刚开始没多久就被查获了。2015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其在曹四虎家院子里给曹四虎2000元。(13)被告人曹四虎供述:2015年1月7日,其老表代亮打电话说晚上到其家养鸡场打牌,其回家时代亮已到,正在做打牌的桌子。晚上10时许,其吃完饭回家,看到赌博的人陆续来了,代亮安排李四化、王端端去接人,让其带着他找来的四五个人到几个路口放风。晚上11点多,人到齐后就开始赌博。其进去看时,“小潘”(女)、“骡子”和代亮轮流坐庄,魏德胜负责抽水和放爪子。其间,打牌的人让其买吃的,其舅代志民和另外一个人去买了泡面、矿泉水和二瓶酒,魏德胜给其1200元。早上4时许散场,魏德胜发喜面,让代亮拿20000元发给院子里的人,有500、1000元的,发给其2000元不知是场地费还是喜面钱,其给李四化600元、王端端600元、其父500元,剩下300元加油。人走后,代亮、“骡子”、“小潘”和魏德胜在屋里算账。第二天快结束时其去的,他们没给钱。第三天晚上10时许,其在旁边睡觉被抓。其父曹永罗在赌场里帮忙做饭、打扫卫生,他们给了2000元的做饭费。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亮、曹四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代亮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抽水162000余元不属实的辩解意见,经查,该事实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项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代亮的辩护人提出代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在第三起事实中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代亮的辩护人提出代亮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代亮、曹四虎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代亮系赌场的组织者之一,其负责找场地和安排他人站岗、提供赌博工具,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四虎的辩护人提出曹四虎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代亮、曹四虎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能证明曹四虎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情节,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代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四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代亮、曹四虎近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四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曹四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代亮、曹四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81900元、淡黄色长方体牌九一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姜玉文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曙光书 记 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