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小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月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月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355号原告小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317房间。法定代表人缑斌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珂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彬,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小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彬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原告小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317房间,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其实际办公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宝盛广场C座三层。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