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炜与边益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炜,边益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82号原告:胡炜,浙江开化人。被告:边益虎,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炜诉被告边益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在庭审中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胡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龙呈人民陪审员 姜晓明人民陪审员 汪宗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