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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与赵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被执行人:赵某。王立军,男,怀来县北辛堡镇黑山口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王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村委会出具证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