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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海明敏、唐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海明敏,唐丽,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郑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东庆,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明敏,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唐丽,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海明敏、唐丽、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东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明敏、唐丽、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海明敏、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海明敏向原告借款85万元用于购买“奔驰”牌汽车一辆,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8.2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应还本息共计27856.10元;海明敏以其购买的“奔驰”汽车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海明敏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约向被告海明敏发放了上述借款,但被告海明敏连续数月未按约及时还款。截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海明敏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9373.07元、利息及罚息9404.08元。被告海明敏、唐丽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海明敏、唐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373.07元、利息及罚息9404.08元(截至2016年1月20日),并承担自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以宁A×××××号“奔驰”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海明敏、唐丽、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海明敏、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约定海明敏向原告借款85万元整用于购买“奔驰”汽车一辆,借款期限36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22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借款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海明敏以其购买的宁A×××××号“奔驰”汽车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还约定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公司为被告海明敏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在原告主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及保证人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或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同意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告海明敏发放借款85万元。2015年5月被告海明敏逾期未还款。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告海明敏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9373.07元、利息及罚息9404.0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海明敏与原告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时与被告唐丽系夫妻关系。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车辆登记证书、宁夏银行借款凭证、贷款凭证、商业银行按揭的贷款客户期供表、海明敏与唐丽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相关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明敏、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海明敏发放借款后,被告海明敏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海明敏偿还借款本金239373.07元、利息及罚息9404.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支持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上述借款本息系被告海明敏、唐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唐丽应当与被告海明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海明敏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海明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明敏追偿。被告海明敏以其所有的宁A×××××号“奔驰”轿车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依法设立,在被告海明敏、唐丽未清偿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海明敏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海明敏、唐丽、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明敏、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借款本金239373.07元、利息及罚息9404.08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明敏、唐丽追偿;三、如被告海明敏、唐丽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有权以被告海明敏提供抵押的宁A×××××号“奔驰”轿车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海明敏、唐丽、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翠霞人民陪审员  马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晓婷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