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小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大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442号原告:黄小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李昆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大海。本院受理原告黄小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杨大海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小余负担(免交)。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