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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万虎与王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虎,王长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306号原告:李万虎,男,生于1956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被告:王长华,男,生于1970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本院在审理李万虎与王长华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万虎负担。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