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邵令东诉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令东,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68号原告邵令东,男。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宝虎,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令东诉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原告的送达地址为:建平县义成功乡老四家子村5-104号。电话:1394218****。本院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y189850057cn号,按上述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给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该专递被原告邵令东本人签收。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