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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董俊超与姬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超,姬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民初412号原告董俊超,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姬万林,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俊超诉被告姬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26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俊超、被告姬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俊超诉称,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打电话多次向被告要求还���,被告拒接电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姬万林辩称,对原告起诉的6000元和出具6000元欠条本身无异议,原告以主动借给被告6000元,伙同魏发来、郭馨通过郑州银行以被告的名义贷款7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拿到该款项。魏发来和郭馨承诺将75000元投资到武林风节目上,再给被告40件酒,但被告至今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酒,原告和魏发来、郭馨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要求法院将本案移交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因投资武林风项目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认为原告以主动借给原告投资款为由伙同魏发来、郭馨通过郑州银行以被告名义贷款75000元投资到武林风节目上。魏发来、郭馨因此承诺给被告40件酒,被告现在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酒,原告和魏发来、郭馨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系本案事实,原、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系形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对此,被告应付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动借给其钱为由,伙同魏发来、郭馨通过郑州银行以被告名义贷款75000元投资到武林风节目上。魏发来、郭馨因此承诺给被告40件酒,被告现在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酒,原告和魏发来、郭馨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俊超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姬万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倪宪宝人民陪审员  王旭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