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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学红与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学红,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学红。委托代理人:王成,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何桥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许学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昌来,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学红与因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学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相关事实,未对中联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予以认定。汪学红与中联公司于2012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双方口头约定每两年续签一次,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优先承租权。汪学红在房屋租期届满前两个月就明确表示要续租,但中联公司没有明确答复。后汪学红发现中联公司已经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即于2014年4月9日发函给中联公司要求续租,中联公司未予答复。中联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就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构成根本性违约,给汪学红造成很大的装潢损失。(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中联公司无权再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汪学红对中联公司提交的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质证时,二审法院遮挡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汪学红明确提出该证据系伪造且当庭要求委托鉴定,二审法院草率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因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中联公司提交意见称:在签订合同时,中联公司没有与汪学红口头约定每两年续签一次,汪学红也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期届满前提前30日向中联公司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中联公司进行整栋出租,汪学红对整栋出租的房屋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联公司不应承担汪学红的装修损失。因此,请求驳回汪学红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汪学红与中联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期届满前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本案房屋租赁的租期届满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而汪学红向中联公司发函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日期为2014年4月9日,不符合合同中关于提出书面续租时间的约定。汪学红主张在签订合同时与中联公司口头约定每两年续签一次,并提出在房屋租期届满前两个月就明确表示要续租,但汪学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中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汪学红于2014年4月9日才提出书面要求续租的申请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并无不当。因汪学红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中联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南楼整体出租给案外人,并未侵害汪学红的优先承租权,故不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租赁合同中关于装潢的处理约定,汪学红可自行搬走移动的物品,不可移动的、已形成附合的装潢不得移走和损坏,现汪学红向中联公司主张赔偿装潢损失没有合同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汪学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学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静芳代理审判员  姜 立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