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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保24号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东门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少萍。被保全人:吴郁豪。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吴郁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吴郁豪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28号之东金源楼403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刘少萍提供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为申请保全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粤0785财保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恩平市华鑫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财保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吴郁豪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28号之东金源楼403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对刘少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元(账号:629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静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