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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434、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434、435-2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白民二初字第82、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需给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榜元审 判 员  吴仁智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