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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肖增存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增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415号申请人肖增存。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园1号楼1层。我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5)鹿民一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增存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肖增存交通事故损失1267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在银行存款1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双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