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建光与张小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光,张小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57号原告宋建光,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林荣,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锋,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光与被告张小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不当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