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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宋建光与张小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光,张小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57号原告宋建光,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林荣,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锋,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光与被告张小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不当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