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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任喜与郭利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喜,郭利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1841号原告任喜,男。委托代理人靳大平。被告郭利宏,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建权,公司经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107.51元、误工费8003.3元、护理费5403.23元、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4900元、交通费300元、停车费18元、车辆损失费600元,以上共计37231.74元。核减已支付1000元,再请求赔偿36231.74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5年9月20日12时许,郭利宏驾驶的蒙X×××××号小型轿车沿临河区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温馨宾馆前路段,与同向前方任喜驾驶的电动车(后乘坐李树叶)发生碰撞,致任喜、李树叶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本起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利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喜、李树叶无责任。三、受害人治疗情况:原告任喜在巴彦淖尔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头部外伤后反应、肋骨裂纹状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等。四、医疗费:原告在巴彦淖尔市中医院住院支出12136.89元,门诊支出970.62元,共计13107.51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五、护理费:5390元(110元×49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六、误工费:5390元(110元×49天)原告未能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及纳税证明,误工费应按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110元计算,按住院天数计算。七、伙食补助费:4900元(100元×49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八、营养费:病例中无医嘱建议加强营养,营养费不予支持。九、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情况,酌情考虑200元。十、停车费:18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十一、财产损失(电动车):保险公司定损300元,予以确认。十二、受害人已获赔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郭利宏给付原告1000元。十三、车辆的保险情况:蒙X×××××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判决结果被告郭利宏驾驶机动车与任喜骑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任喜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利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喜无责任。蒙X×××××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郭利宏赔偿。经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9305元,由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超出被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被告郭利宏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应由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喜损失2830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返还被告郭利宏垫付款1000元。三、驳回原告任喜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担276元;由原告任喜负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闻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