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潘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4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春法),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无证驾驶闽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乐峰镇炉中村坑美沿乐峰炉山村往飞云村方向行驶,至南安市乐峰镇炉山村土宅路段时,碰撞到前方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由潘某乙驾驶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群众匿名举报,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查获被告人潘某甲。经南安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乙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潘某甲一次性赔偿潘某乙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000元,潘某乙对被告人潘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呈请查获经过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疾病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血液乙醇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潘某乙、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已赔偿潘某乙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并有盗窃、危险驾驶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某甲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之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序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爱娥速录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