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鹏,齐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王鹏,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被执行人齐美娟,女,1992年7月1日出生,其他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鹏、齐美娟夫妇双方作出的河计育征(2015)B6-1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39434,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鹏、齐美娟银行账号存款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