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张霞与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346号原告:张霞,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芦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芦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芦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判长 吕念如审判员 夏 冬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