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萍,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初27号原告陈晓萍,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涪陵区。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健,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显贵,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原重庆市云顶避暑山庄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法定代表人王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丰,重庆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萍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陈晓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胡体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