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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1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一游戏室内,摆放两台“捕鱼机”共计16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影响了当地村民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危害了社会秩序。2015年10月22日下午,该赌场被查获,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及涉案赌博机已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严某、潘某、陈某、戴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丹阳市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金交款单复印件,赌博机照片,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具有赌博功能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二、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24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赌博机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