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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建材市场润兰楼。法定代表人向纯兰,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化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