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王家亮与被执行人侯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亮,侯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亮,男,1972年9月5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侯文军,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家亮与被执行人侯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家亮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被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侯文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家亮货款515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1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家亮以被执行人侯文军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并自愿交纳执行费690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