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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宽英与高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英,高旭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3591号原告:张宽英。被告:高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宽英诉被告高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宽英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宽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