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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施丹倩与施炎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炎进,施丹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炎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丹倩。上诉人施炎进因与被上诉人施丹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施炎进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本案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华市婺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永康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