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施丹倩与施炎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炎进,施丹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炎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丹倩。上诉人施炎进因与被上诉人施丹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施炎进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本案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华市婺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永康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