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诉被告张爱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张爱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62号原告:王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张爱民,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张爱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王成承担。审 判 长 张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