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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明志与李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林,张明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林,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志,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清林与被上诉人张明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清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清林的上诉按撤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上诉人李清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