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57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淑贤申请赵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贤,赵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579号(2016)黑0110执57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德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淑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五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刚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2261.38元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