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白水县信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某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18号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高陵县南新街。法定代表人储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吴志翔人民陪审员 杨生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花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