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249-1号原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丽,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委托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张杰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30914元,原告名下的新A6A9**号广汽本田汽车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新A6A9**号广汽本田汽车的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