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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祥伦,董事长。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69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界石)××园区,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侯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