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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杰与被执行人刘红利周威利公证债权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杰,郜亚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085号原告刘欣杰,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亚玮,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杰与被告郜亚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郜亚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且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居住,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郜亚玮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商丘市梁园区。本院认为,被告郜亚玮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