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市民。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推开刘某乙居住的西屋卧室门,并在屋内抽烟,被刘某乙发现后又翻墙逃离。被害人刘某乙追出家门,发现席某某形迹可疑后报警求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席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某犯法非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安会兰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