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46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住陕西省西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2月起,同案人轩伟光、“鸡哥”、“方某”、“汤某”、“八哥”(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郭某、杨某等人,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乐同旧市场旁边的篮球场空地、秀全街乐同村四队玫瑰公寓一楼的士多店、秀全街古塘旧村东巷32号一巷内等多地开设赌场,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郭某、杨某负责派牌抽水。2015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捣毁该赌场,当场抓获郭某、杨某等15名涉嫌赌博人员,现场起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共计64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被告人郭某、杨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只在赌场中工作过几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比郭某要晚到赌场工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上旬,被告人郭某、杨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古塘旧村东巷32号一巷内同案人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派牌抽水。2015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捣毁该赌场,当场抓获郭某、杨某等15名涉嫌赌博人员,现场起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共计645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案件受理、勘查记录(简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彭某、李某、罗某、曾某、韦某、袁某、梁某乙、庞某、傅某、赵某、陈某的证言;证人梁某乙、韦某、曾某、罗某、彭某、李某对被告人郭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韦某、袁某对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对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作案地点、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的指认;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对被告人郭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的指认;被告人郭某、杨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包括:被告人郭某、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6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麦贵红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静敏梁嘉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