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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8民初30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2月22日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5月19日生男孩取名李甲,2015年8月24日生女孩取名李乙。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问。2015年生二孩时,被告也不回家照看,我一人无力抚养,无奈之下,在孩子满月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李甲及李乙均由我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我们生育两个孩子,感情较好。原告生女孩时,我因生意纠纷,没能及时回家,但我一直给原告汇款,2015年下半年因生意亏损,我在外生活拮据,没能给家庭带来好的经济支持,不过我会努力在外打工,让原告过上幸福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2月22日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5月19日生男孩取名李甲,2015年8月24日生女孩取名李乙。2015年9月原告带女孩李乙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3月,原告以被告不尽扶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李甲及李乙均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共建美好家庭。本案原、被告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抚养子女,因暂时经济困难,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