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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敏飞与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飞,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179号原告:陈敏飞。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飞为与被告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敏飞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