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敏飞与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飞,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179号原告:陈敏飞。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飞为与被告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敏飞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