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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荣荣诉王宁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荣,王宁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288号原告:张荣荣,女,1997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宁,男,1996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荣诉被告王宁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