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4585号原告黄某甲,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黄某乙,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