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周志与许忠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许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48号申请人:周志,男,1962年5月25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许忠义,男,1969年7月16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周志与被申请人许忠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忠义父亲许绍民(已死亡)名下的房产(价值40,000.00),并由申请人周志用其所有的位于光复路面积为63.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忠义父亲许绍民(已死亡)名下的房产(价值40,000.00);二、查封申请人周志所有的位于光复路面积为63.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