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冉毅雍、成都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毅雍,成都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树,陶思奎,四川万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冉毅雍,男,汉族,1956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山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力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武瑞勇。被执行人唐树,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四川万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品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9号1栋3层316号。法定代表人陶思奎。第三人陶思奎,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2094、20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冉毅雍申请执行山力公司、唐树共二案,案号(2016)0108执字第52、53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冉毅雍认为万品公司是山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陶思奎是万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山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由。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万品公司、陶思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权行使方式之一,应当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授权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对此,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冉毅雍要求追加第三人四川万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陶思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华茂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