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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宗明与王家玮、简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明,王家玮,简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韩宗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家玮,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简太波,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韩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玮、简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宗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宗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家玮、简太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家玮、简太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宗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家玮、简太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