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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严付开、潘国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付开,潘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付开,系鄂州市金博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超群,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国树,系湖北海畅物贸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0日12时许,在重庆市南岸区六公里互信星座一楼大厅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5年10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付开、潘国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付开、潘国树及辩护人朱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潘国树以湖北海畅物贸有限公司(私营,下称湖北海畅公司)名义与恩施清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清江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清江煤炭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在未进行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湖北海畅公司开具总吨位3800吨、价款974,359.00元、税款165,641.00元的煤炭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待被告人潘国树付清货款后,再将该发票交给湖北海畅公司。后被告人潘国树因资金不足未履行合同。清江煤炭公司销售经理皮某多次催促被告人潘国树履行合同未果,遂请生意伙伴黄某(另案处理)从中协调。2014年1月,黄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与其有生意往来的鄂州市金博物资有限公司(私营,下称鄂州金博公司)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严付开,希望其出面帮助协调处理。被告人严付开为了少交税款,在未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潘国树,表示愿意支付人民币1万元费用,让其帮忙将该增值税转开给鄂州金博公司。潘国树在未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光会意见的情况下,同意帮忙,但称要先得到清江煤炭公司已开好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被告人严付开通过黄某从皮某处获取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湖北海畅公司会计廖某。2014年1月,被告人潘国树安排廖某持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鄂州市鄂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同月23日,被告人潘国树又安排廖某给鄂州金博公司虚开具价税合计人民币1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严付开在获取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期向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经湖北盛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2014年1月23日,湖北海畅公司在没有真实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向鄂州金博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5万元。鄂州金博公司当期向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67,094.00元,即造成该公司少交增值税167,09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付开、潘国树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流水明细、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结算清单、纳税申报明细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涉案公司资质材料等;有证人赖某、皮某、黄某、廖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付开、潘国树在未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付开、潘国树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付开、潘国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付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潘国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付开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潘国树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斌审 判 员  姜海清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璟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