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行审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小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审258号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志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曹蕾,海安县镇社会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兼计生办助理。被申请人吕小凤,江苏东台人,农民。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138-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6181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吕小凤与季帅民(另行处理)于2014年8月20日生育一男孩,生育时双方无《结婚证》,双方均未达法定婚龄。被申请人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6181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138-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储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星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