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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钱士忠与陈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士忠,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钱士忠。被执行人:陈XX。申请执行人钱士忠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绍嵊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士忠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长期外出无下落、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其所有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钱士忠发现被执行人陈XX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