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古城街道卫生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泌阳县古城街道卫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泌阳县古城街道卫生院,原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国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仿,该院副院长。上诉人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筱军,被上诉人泌阳县古城街道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