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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龚常青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521号罪犯龚某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龚某某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44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0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龚某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旷学瑛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