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进德与王立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德,王立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783号原告李进德。委托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友。委托代理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德与被告王立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进德负担。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