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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进德与王立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德,王立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783号原告李进德。委托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友。委托代理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德与被告王立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进德负担。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