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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7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8月16日被罚款200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中兴南街23号前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3时9分许,被告人郑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来源:百度“”